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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7月26日讯(本网记者冯川叶)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条例》对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中不符合民法典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对业主关注的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申请筹备、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公示等内容进行的细化。
新《条例》规定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
十个以上业主或者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筹备召开业主大会首次会议。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筹备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当地村(居)委会组成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
业主未自行管理又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就住宅小区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征得业主同意,由村(居)委会代为管理。
业委会委员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拒不履行委员职责,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的,业委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责令其暂停履行职责,并提请业主大会终止其委员资格。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不做处理决定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予以督促。
有关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归属问题是业主关注一大热点。新《条例》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将公共收益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域为单位,单独开户设账。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应当在每季度的首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的公共收益收入以及使用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公示第四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应当将该年度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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